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主任:谢建宏
谢建宏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主任和刑事辩护研究院证据研究中心主任,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该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三十七年,办理过起重大疑难有影响的刑事案件,以下是近十多年来办理过的成功典型案例(当事人姓名已化名处理):
一、2013年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出租车司机宋某某绑架其对门邻居家的一个六岁孩子勒索财物未遂后将其扔其河里淹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为绑架罪,在一审宋某某的家属聘请了当地的律师为其辩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某犯绑架罪(杀人结果加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送达后,宋某某的父亲多方找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部主任谢建宏律师为其代理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谢建宏律师在阅卷后曾几次与省高院的承办法官沟通案件疑点,经二审开庭审理后,此案被发回重审,在原审法院重审期间,谢建宏律师的辩护理由因被害人身上的多个证据都与被告人宋某某不相吻合,案件有可能是另有他人或者被害人的死亡有可能自然溺水死亡,绑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所谓的绑架事实根本就不存在,经谢建宏律师在重审法庭上有理有据的申述和辩护,加之在发回重审后公安机关也未补充到新的证据,因此,在原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宋某某被无罪释放;被告人在看守所被羁押了四年之久,最终在其父亲申请国家赔偿后,宋某某获国家赔偿90余万元。其父亲和宋某某给谢建宏律师赠送一块木匾,上面刻着“从死刑辩护到公诉机关撤诉,您拯救了全家,您是我们的恩人”,以表示敬意。
二、2015年河南省某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名马姓男子因为了抵偿老板拖欠的9000元工资而盗窃修理车间的一个修车仪器,巧遇在当晚值班室里(盗窃现场)值班床上死亡一女员工,案发现场有马某某的脚印及盗窃的其他证据,案发第二天马某某和其女朋友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抓获,认定死者是马某某和其女朋友在里应外合实施盗窃时杀害的,因此认定是马某某是盗窃转化抢劫杀人案,马某某的哥哥委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部主任谢建宏律师为其辩护,谢建宏律师在查阅了案卷材料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死者在盗窃现场的死亡时间与其盗窃时间前后相错三个多小时,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抢劫(杀人)案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采纳谢建宏律师的辩护意见,并留有余地的判处马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马某某继续委托谢建宏律师代理其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二审法院书面审理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法院改判马某某的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抢劫(杀人)罪名不成立,但因犯盗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扣除在看守所羁押的三年时间,于宣判当日即释放。马某某被释放后给谢建宏律师赠送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不畏权势只为民,捍卫正义守护神”对谢建宏律师表示感谢。
三、2021年河南省某一县级市人民法院审理丁女士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此案是因为丁女士的丈夫因欠他人外债一千余万元无力执行法院的判决,后因丁女士在为其儿子上大学给付的学费和生活费在支付宝上的流水发现有多笔转账记录,被当地法院的执行局认定为转移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罪,将此案移交当地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并将丁女士羁押在当地的看守所长达六个多月,最终在谢建宏律师出庭辩护下,丁女士被当庭宣告无罪释放;其无罪的理由很简单,就是执行机关将丁女士的支付宝流水账的小数点搞错了,结果把几百元的钱搞成了上千万,在开庭时我当庭举证了支付宝的流水账,法庭当庭宣告丁女士无罪释放,随后丁女士给我们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谢建宏律师所送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正义卫士,法律使者”的金光大字。
四、2022年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中国人民银行某省分行副行长白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原本移送审查起诉的是五项罪名,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白某某的儿子北京赶来郑州聘请了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主任谢建宏律师为其母亲担任辩护,在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以后,谢建宏律师认为其中的两个罪名都属于事实手段和方法上牵连犯关系,按法律规定只择一重罪处罚,因此,谢建宏律师就将这两个罪名应选一处罚的理由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查审后认为辩护有理有据,因此在向法院移送审判决只起诉了上述三个罪名,涉案金额减至4000余万元,后经过开庭审理,白某某在谢建宏律师的指导下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判处白某某9年有期徒刑;判决送达后,白某某及其家人都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同时,谢建宏律师认真负责的办案精神也得到了白某某家属的赞同。
五、2023年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俞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0余万元、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八年有期徒刑,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非法经营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八年有期徒刑,判决书送达后,俞某某的妻子来郑州委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主任谢建宏律师代理上诉,在二审开庭之前,谢建宏律师多次与二审承办法官面对面的沟通案情和上诉理据,认定其中非法经营罪不符合构罪条件,由于沟通理据充分,二审法院在没有经书面审理径行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接到重审裁定后,原公诉机关直接将非法经营罪去掉并俞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重新起诉,法院针对俞某某被指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重新开庭审理,谢建宏律师在法庭上为俞某某作了有罪但应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对俞某某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俞某某犯非国家行贿罪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俞某某及其家属都表示满意,不提出上诉,俞某某扣除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后在监狱服刑一年零九个月后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