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出纳贪钱救母,十年以上刑期律师辩护后减为六年多
(主办律师: 谢建宏 作者:许水征律师)
声明:真实案例,化名处理,如有类同,纯属巧合
案件关键词:贪污 成功缩减刑期
一、案情简介
2004年8月,邱少青因成绩优异,被招聘到河南某大型报社担任报社出纳,因家里贫穷,便利用单位管理上漏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10年3月到2011年3月一年时间内,先后十六次挪用单位的公款,为母亲治病花费二十多万,已无力偿还这些公款之后,他又想借用挪用公款去投资娱乐场所,想赚了钱后尽早地归还单位的公款,谁知越陷越深,无法自拔。2011年3月,单位领导感觉近期账目对不上,便让邱少青前来单位对账,邱少青于是就对母亲说出了实情,邱少青在母亲的劝说下,在母亲陪同下去单位承认贪污单位钱款的事情。单位领导当时没有处分邱少青,反而让其去外地避避风头,后单位又向公安机关报案,邱少青在南方某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本网律师谢建宏接受委托,担任了邱少青一审的辩护人。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邱少青在担任河南某报社财务出纳期间,利用其管理单位支票和现金的职务之便,采取私自填写单位现金支票,偷盖单位法人印章和财务印章后,再到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方式,将单位的公款据为己有,随后将支票头销毁,在单位账目上不做记录,以此来掩盖事实,共提现61万余元。后又将某公司支付给本单位的广告费4万元私自据为己有。依据《刑法》第382、383条之规定,邱少青已构成贪污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本网律师谢建宏作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邱少青的行为定罪正确,但是邱少青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体理由为:
首先,被告人在案发前后始终能够真诚悔罪,卖掉其母亲唯一的养老房屋全部退赃,并能如实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邱少青在案发前,因为自己贪污的数额已无力偿还而悔恨,为此,曾自杀过两次,虽说,自杀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但证明被告陶晓烨确实已经悔罪;在案发前,邱少青在母亲的支持下卖掉了母亲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还借了二十余万元将贪污的公款全部退还,最大限度地挽回了单位的损失。依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邱少青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次,其次、被告人的家境贫寒,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贪污罪存在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过此次教训,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邱少青的父母在文革中都被打成反革命,在他十岁时父母离异,他和其母亲、舅舅在一起生活,其舅舅是个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一家三口人仅靠其母亲不到一千元的工资艰难的维持着,其母亲还患有重病需要治疗,邱少青都到了成年,还是和母亲在一张床上休息。在担任出纳时,又受到不公正待遇,当发现单位管理上有漏洞,便起了动用公款的念头。
第三,被告人在案发前,从绝望中走来,勇敢地承担责任,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其所在单位如实交代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2011年3月,单位财务部发现账目不对,要求邱少青来单位说明情况,在此情况下,3月15日邱少青给其母亲说了情况后,就立即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单位交代了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属于自首。依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怕解释》的规定,应该属于自首。至于,在向报社投案后,邱少青去南方打工,这并不是逃跑,因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他的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他完全有权利为了生活而去打工。虽说邱少青是在南方被公安机关抓住的,是因为在邱少青去单位投案后单位没有向司法机关通报,至于后来报社为什么又报案,是因为怕涉嫌包庇的问题。
最后,邱少青是其母亲唯一的依靠。被告人邱少青是其母亲张华芳唯一可以指望的依托,邱少青走上犯罪道路,他的母亲悲愤交加,其母亲今年已是六十多岁,邱少青刑满后能否再见到自己的母亲,将是这位老人唯一的期盼,因此,在单位发现被告人的财务问题时,他的母亲大义凛然,让自己的孩子去单位自首,并将自己唯一的居住房卖掉,挽回国家的损失,有这样的母亲,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人邱少青一定能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经过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11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判决,邱少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邱少青没有提出上诉。
五、办案心得体会
令人欣慰的是一审法院支持了谢建宏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处邱少青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下来后,有人问谢建宏律师:你是不是跟法官有关系,才有此结果?谢建宏律师这样答道:只要你去看看邱少青的家,你就会知道什么叫贫困,如此家庭何来钱财送礼?我们律师办案凭借的是有理有据的论辩,靠的是对法律的信仰,维护的是社会的和个人的正义。律师是社会正义的守望者,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光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