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某男(以下称上诉人),男,汉族,2006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1523200608014076,初中文化,因涉嫌强奸罪,于2022年7月13日被某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3月29日经某县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某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某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建宏、陈珮,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37182997,16692053598.
上诉人因涉嫌强奸罪一案,因不服河南省某县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2022)豫0482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因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罪的事实严重失实,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提出异议。因此,请求河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二、请求二审法院审查本案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定一审判决上诉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张某男无罪或将本案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总述:本案的定案证据均属于真实性存疑的言词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法官认定上诉人构成强奸罪,完全是靠其有罪推定和主观臆断,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强奸事实的存在,反而有太多相互矛盾的证据佐证所谓的强奸事实根本不存在,一审判决中用“经查,本案虽然缺乏指纹、精斑等客观证据,但被告人张某男的供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人渠某某以及夏某某母亲刘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这样的理由明显站不住脚,因为张某男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明确说了自己在公安上的口供是在办案人员暴力执法,殴打恐吓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具体违法取证的详细情况,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将在二审中向承办法官做详尽的陈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关于被害人夏某某和其母亲刘某某的证言,夏某某年仅五岁,辩护人一审中曾申请其和其母亲出庭作证,但最终一审法院并未让二人出庭,因此,被害人是否真的说过笔录上的话?有没有向其母亲刘某某转述笔录上的话?是如何转述的?上述两人的询问笔录的过程没有依法进行录音录像,她们二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都严重存疑,而且没有相关佐证。一审判决书认定年仅五岁的证人渠某某和被害人夏某某,由于其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属于无行为能力,依法不符合作证的主体资格,同时,这两个小孩也未到庭接受询问,她们的证言真实性本身就有疑问,且也没有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来佐证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审法院却认为她的证言具有证明效力,这是违法的认定。综合来看,本案的全部定罪证据均属于言词证据,关键性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更是严重存疑,且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就是说本案最大的疑点:上诉人究竟有没有将被害人带至废弃房屋中,用生殖器顶夏某某的屁股,然后自慰至射精?仍然是存疑的且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能够证明的,但一审法院却仅依据这些真实性、合法性都未查明的言词证据,判决上诉人构成强奸罪,完全就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其次,上诉人是一个刚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不会撒谎,也无撒谎的经验,无论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是在一审的庭审中,包括在律师会见时以及给自已的父母和爷爷,一直都坚定的告诉所有人自己没有做过强奸的事儿,他只是带着两个小妹妹在小区内玩儿了一会儿,根本就不存所谓的“秘密基地”。关于一审判决书中的“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男在学校电脑教室看到同学播放的涉黄视频后,产生模仿性交动作的想法”。完全是一审法院有罪推定的主观臆断,事实是上诉人观看涉黄视频与本案的案发时间已经相隔三天,且观看涉黄视频与强奸意图的产生与否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在案发前曾观看过涉黄视频就认定上诉人产生强奸犯意严重缺乏事实逻辑,一审法官靠其主观臆断给一个年仅16岁的孩子定强奸罪这样恶劣的罪名,是罔顾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对公权力的滥用,是需要二审法院及时纠错和予以改正的。
最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里的“重证据”指的是经过举证质证后没有明显瑕疵和经过非法证据排除后没有疑问的证据,而不是胡乱堆砌的存疑的、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无效证据,没有充分的客观证据,只有存疑的、间接的言词证据就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话,本身就是在制造冤假错案,违背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决是对事实的歪曲和法律的亵渎。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开庭审理审查全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本案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据以定案的言词证据都无法排出违法取证的合理怀疑,上诉人是被冤枉的。恳请二审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公正判决,准予上诉请求,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此致
河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某男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