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谢建宏律师、靳天骄律师接受李某某妻子的委托,为正处于侦查阶段的李某某担任辩护人。
鉴于此案的紧迫性,为了解案情和嫌疑人个人情况,我方立即准备会见手续、连夜做核酸检测,并于第二天清晨赶赴新郑市看守所进行会见。
此次会见正处于李某某最迷茫无助的时刻,见到辩护律师后,李某某情绪平复了很多,基于对我们的信任,根据我们的发问和引导,李某某将其行为过程和到案过程进行了详细陈述。会见后,依据李某某的当面陈述,我们对李某某所谓的“犯罪事实”开始持怀疑态度,并立即召开内部研讨会共同研究,经过对刑法规定、刑法学理论等各方面的讨论,我们认为,现阶段李某某尚不具备被逮捕的必要性,我们必须立即尽全力澄清事实,维护和保障嫌疑人人权,改变李某某的羁押现状。
李某某所涉嫌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是一个较为冷门的罪名,面对这类冷门罪名,辩护思路须走出一条非常之道,才能达到我们期望的辩护效果。经过研讨,我方秉承敢于较真求实,大胆澄清和破解案件疑团的态度,从客观事实层面、法律规定层面、实务操作层面及案件效果层面以及委托人的认知层面,深入破解本案的法律难题。通过谢律师的刑辩经验,我们分析了李某某的陈述和侦查机关的现有思路,预判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和重点。有鉴于此,我方找到辩护切入点:一方面,李某某是否具备犯罪事实尚未查清;另一方面,结合李某某的上线、下线以及全案侦查重点,李某某不具备羁押必要性。我们认为本案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其突破点有二:其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并不是出境证件的制作者、邮寄者、使用者,他的行为只是为需要办理出境证件的人提供所需材料制作人的联系方法,虽然公安机关已经证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其虚假材料的制作人向出境证件人提供了五份虚假材料,但有关司法解释的意见必须是达到骗取五份出境证件才构成犯罪,因此,李某某从其行为的程度上,达不到入罪的条件。其二,由于李某某仅仅是提供制作虚假材料的联系人,但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出境证件的人和负责制作虚假材料的人都是单独联系,与李某某不存在有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共同故意,也不存在有骗取出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的共同行为,因此,此案在查不到出境证件的骗取人和制作虚假材料的第三方时,此案一定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虽有不法取利行为,但与其上位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而且,情节显著轻微,因此,有可能是无罪。为此,我们书面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关于李某某依法应当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两方保持联系,紧密传达了我方的辩护思路。
2022年1月15日,新郑市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即为李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李某某和家人团聚,一起回四川老家过年。李某某和家人对我们的辩护工作表达了相当热烈的感谢,身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尽职尽责,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为红达律师争光,我们感到无尚光荣。
丰富的辩护工作实践表明,刑事辩护工作道阻且长,但我们秉承“天无绝人之路”的决心,精心钻研,埋头苦干,勇往直前,终将获得满意的辩护效果,这是身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肩负起的社会责任。
撰稿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
谢建宏、靳天骄律师
2022年1月15日